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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台東執業律師 廖頌熙        宏如在事業順利時,買了一台豪華跑車,但因為現金不夠,又聽說可以貸款零利率,於是辦理購車貸款,並將跑車設定動產抵押給銀行。後來因為公司遭對手惡性競爭,造成生意損失很大,繳了幾期即繳不出貸款,於是只好讓銀行取回跑車,但幾個月後,宏如終於籌到錢,趕緊跑到銀行取車。「董事長,有什麼問題嗎?」銀行人員張先生問。「張先生,我終於籌到錢了,我是來繳汽車貸款,麻煩您,我車要開走。」宏如著急的說。「您的車...我查一下...您先前是因為車貸繳不出來,所以被銀行取回...嗯...抱歉,車子已經在上星期賣掉了!」張先生說。「什麼?我只是一時繳不出來,怎麼會賣掉,車子我還要用」宏如說。「我們一切都是依合約來做,依合約規定,只要車貸繳不出來,銀行當然可以取回並拍賣,以繳付車貸。不僅如此,因為當初車貸還有100萬未繳,結果車子只賣了八十萬,您還欠銀行二十萬,利息和費用還要另算。」張先生說。「什麼?銀行把車賣了,還要跟我要錢,還要算利息,我車子只開幾個月而己,銀行是不是吸血鬼?」宏如簡直氣炸了。「這樣吧!我幫您向經理爭取看看,利息和費用就不要算了,您只要繳本金就好了!」張先生說。宏如已經氣到說不出話了。  請問:銀行的處置合法嗎?

轉載自:http://blog.roodo.com/la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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