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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台東執業律師廖頌熙       晉丁和雨倫係男女朋友,二人感情原本不錯,但最近因小事大吵一架,關係降到冰點,晉丁因為一直聯絡不到雨倫,乾脆直奔雨倫家中。  「雨倫,是我,快開門,我有話要跟妳說。」晉丁說。  「我們之間沒什麼好說的,你快回去。」雨倫著急地說。  「都是我不對,妳原諒我好不好,一切都是我的錯!」晉丁說。  「反正你先回家,有話改天再說!」雨倫說。  「不行,你再不開門,我就要衝進去囉!」晉丁說。  「不可以...」雨倫說。  說時遲那時快,晉丁衝進雨倫家後,竟發雨倫和另外一位帥哥新富在一起,兩人還衣衫不整,晉丁一氣之下,狠狠扁了新富一頓。不久,即被新富提出傷害罪告訴。  晉丁自行翻閱法典,認為任何人在當時應會忍受不了,法律不外人情,自己當時也是一氣之下才動手打人,法律應該有解決之道...「刑法第279條義憤傷害罪,對啦!我就是基於義憤才會打人」晉丁心想,準備以該條抗辯,希望減輕刑責。  請問:晉丁的情況算是義憤嗎?

轉載自:http://blog.roodo.com/la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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