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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以陸○○為首之犯罪組織,豢養失學、逃家青少年為其黨羽,成立販毒集團。該聚合成員計有盧○宇、歐○、歐○凌、林○瑋、葉○育、邱○翔、朱○琇、翁○琪、吳○惠等人。陸嫌平日提供毒品給小弟吸食,並唆使渠等從事販毒不法情事,活動範圍遍及大高雄地區。97年2月至7月間,陸嫌因懷疑黨羽出賣渠等販毒不法情事,多次夥同成員將被害人誘捕私行拘禁、毆打成傷。另發現被害人因積欠毒品債務該集團更以私行拘禁、凌虐並強逼簽具本票賣淫償債,渠等所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案經本局偵八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偵查隊、苓雅分局、三民二分局、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湖內分局偵查隊共同組成專案小組,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建州指揮偵辦,全力查察渠等在高雄市左楠地區及高雄縣岡山、橋頭等地之犯罪事證,並將陸嫌提報警政署核列為治平檢肅對象。
專案小組經二月餘蒐證,掌握犯罪集團成員相關事證及行蹤後,於上述查獲時、地同步執行拘提、搜索,拘獲陸女等10人到案,並當場查扣改造手槍4把、安非他命18公克、K他命、球棒等犯罪贓證物。全案依違反組織犯罪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刑法妨害自由等罪嫌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轉載自:http://www.ci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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