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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售兒童食品為吸引兒童購買,常包裝附贈玩具銷售,但這些玩具安全嗎?為關心兒童使用玩具之安全及維護兒童健康,標準檢驗局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共同於98年6月赴全國各地早餐店、大賣場、專賣店及百貨公司等地點購樣辦理市售食品玩具安全檢驗。此次共購樣40件,檢驗結果計有10件不符合規定,不合格率達25%,其中品質項目「可塑劑含量」檢驗不符合有2件,未貼附商品檢驗標識或中文標示不符合有9件。
食品玩具檢驗係依據國家標準CNS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等系列標準及CNS15138「塑膠玩具中鄰苯二甲酸酯類可塑劑檢驗法」,檢驗「可塑劑含量」、「重金屬含量」、「危害尖端」、「小物件」及「中文標示」等玩具安全檢驗項目。檢驗結果發現計有10件不符合規定,其中「品質檢驗」項目有2件之「鄰苯二甲酸酯類可塑劑含量」分別檢出「DINP」11.6%、「DEHP」28.0﹪,超過國家標準之0.1﹪容許量,可能破壞干擾兒童原有內分泌系統的平衡及功能,對兒童身體造成相當的危害性,其餘「品質檢驗」各項均符合規定;另「中文標示」檢查不符合規定有9件,不符合原因包括未標示進口商統一編號、批號、製造商地址、警告標示及適用年齡等資訊。
有關「可塑劑含量」不符合部分,依據「商品檢驗法」第63條之1規定,已檢驗符合並上市銷售之商品,經市場監督發現有不符合檢驗標準之情形者,得函請報驗義務人限期回收或改正,並不得陳列或銷售,屆期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得沒入、銷毀或退運等必要之措施,及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惟因可塑劑對兒童健康危害甚鉅,業者應依相關規定辦理退運或銷毀。另「中文標示」檢查不符合部分,倘未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嗣經查證逃避檢驗屬實,違者將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規定處以新臺幣20萬以上200萬以下罰鍰,另外未貼附其他規定之中文標示者,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標準檢驗局表示,玩具已列屬應施檢驗品目範圍,凡進口或國內產製玩具未符合檢驗規定,不得進口或出廠於市面上陳列銷售。該局為維護消費者權益及兒童使用玩具安全,提醒家長於選購玩具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 注意是否貼附詳細中文標示。
(2) 認明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再行購買。
(3) 勿讓嬰幼兒將玩具等物品放入口中或啃咬,以避免食入「可塑劑」或「重金屬」等有害物質,危害兒童健康。
(4) 檢查玩具本體有無銳邊,確保玩耍時不被割傷。
(5) 注意玩具附件之提繩長度、電線不可過長,以免小朋友使用錯誤時發生繞頸危險。
(6) 玩具電池部分有無正負極標示,並應避免混用不同廠牌、材質的電池,才不致因過熱發燙引發危險。
(7) 時常檢查玩具組裝零件是否牢固及其小物件如磁鐵、鈕扣等是否易鬆脫,以防導致兒童誤吞之虞。
(8) 教導孩童養成常洗手等良好衛生習慣。
消費者如欲進一步瞭解玩具等商品相關資訊,可至該部標準檢驗局網站「商品安全資訊網」項下查閱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7123洽詢。

轉載自:http://www.bs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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