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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摩業開放給明眼人,視障者的悲歌李秉宏(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日前報載大法官於民國97年10月31日作出釋字649號解釋,解釋內容明白表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7條(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6條)「非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之規定,違反憲法平等工作權而宣告違憲,並自解釋公告之日起三年內失其效力。此號解釋一出,無形間已造成視障者就業上的衝擊,因為直到今日各行各業充斥的世代中,按摩業仍是視障者最主要的就業類型。

轉載自:http://blog.roodo.com/la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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