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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湯文章一、案例:小芳與小萱是多年好友,小芳經營雜貨店經常要向廠商進貨,但因近幾年來經濟不景氣及大賣場的興起,小芳經營的雜貨店生意每況愈下,經常付不出貨款,某天廠商對小芳下最後通諜,再不付款就要斷絕供貨,小芳害怕數年心血都白費,只好拜託好友小萱幫忙,小萱心想朋友有通財之義,而且身邊恰好有閒錢,小芳也承諾六個月後一定還錢且會加付利息,乃答應小芳的請求借了五十萬元,但又想小芳雖然作了承諾但現在收入不穩定,萬一錢借出去拿不回來怎麼辦,於是要求小芳開張面額五十萬元的本票來作擔保。結果六個月過去了,小萱也要用錢就向小芳討錢,小芳一再藉詞拖延,後來更避不見面。小萱為討回借款,不得已只好拿著小芳簽的本票向法院提起清償借款訴訟。小芳在法庭否認有向小萱借五十萬元的事情,並且說借錢一定會有借據,怎麼只有本票?而且這五十萬元的本票根本不是她簽的,結果法院判決小萱敗訴,小萱覺得很委曲,明明借了錢怎麼要不回來?

轉載自:http://blog.roodo.com/la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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