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檢察官指示進行解剖檢驗後研判死者為生前落水,死因為溺斃,而調閱死者其通聯紀錄發現其最後位置為西濱公路林口段濱海附近,推論其發生落水溺死之可能性極高;惟死者王○忠為泰雅族之原住民,原任職於台北港專司載運砂石之拖車司機,95年3月22日晚間與妻子電話聯絡後即未返家失蹤,手機即呈現關機狀態無法聯絡,據家屬表示死者生性樂觀並無自殺傾向,生活作息十分正常,平日不曾下班後隻身前往海邊釣魚,且其使用之自小客車迄今仍未尋獲,家屬實懷疑死者係人殺害棄屍。
(二)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蔡正傑指揮桃園縣警方及海巡署等單位追查死者生前最後行蹤及查訪相關人員,僅得知死者失蹤當晚曾向友人取得釣竿後離去,似乎準備前往海邊釣魚等行程,其餘均無法判定本案有他殺之嫌。雖經各單位追查未果放棄偵辦,檢察官蔡正傑仍鍥而不捨持續調閱相關資料釐清,並指揮本局偵一隊主導進行偵辦。
(三)因案發距今已隔三年許之久,本案他殺事證或犯案證據確實難以調查,相關通聯紀錄、監視器畫面及其他資料均已無法調閱,本隊仍依現場情狀及相關疑點抽絲剝繭,整理有他殺可能性之判讀,並向上級陳報,署內長官極為重視,認其政府長期對原住民之照顧,且被害者為弱勢之原住民族群,更應加強關注,由本局列為冷案列管進行偵辦,本隊另依死者隨身物件車輛、天候水流方向、胃內食物殘留物及死亡時間等相關判定認有他殺之嫌疑向承辦檢察官報告後組成專案小組追查。
(四)本隊掌握最後與死者碰面之馮姓原住民友人,發現死者並非前往釣魚僅單純欲取回釣竿,且死者於失蹤當晚駕駛自小客車駛出台北港時尚未遭人控制,惟異常地未返家亦未告知家人行蹤反前往林口鄉海邊,本隊再清查所有港內司機及同事,傳訊多名員工等釐清死者交往背景,發現死者生前均駕車順道搭載同事何○安一同上下班,當(95)年清查時曾調閱其通聯紀錄發現案發當晚何某確有出現台北縣三重市之發射基地台,其同行之女性友人查訪後亦證實其行蹤。惟本隊再深入分析比對其通聯紀錄發現事有蹊翹,經檢察官蔡正傑指揮再傳訊當晚行程所有證人,並突破心防均坦承受到何某教唆指示如有警察人員前往查訪務必供稱其當晚去向係前往三重市訪友,此時案情有重大突破出現勾串證人等製造假不在場證明之人證。
(五)本隊復擴大清查何某之交往背景並作分析聯結,發現於95年3月間死者疑似因排班問題與港內司機宋○業發生口角並於清查中得知平時宋○業與何某密切往來,且死者失蹤當晚有其他員工於無線電聽見何某邀約死者外出用膳,鎖定偵辦方向後派員清查當年所有於台北港外附近所有小吃店,果查證於95年03月22日當晚死者與何○安、宋○業等三人於八里鄉商港路某小吃店用膳飲酒離去後失蹤。
(六)今(98)年4月初,受檢察官指示傳訊何○安到案後,並施以測謊鑑定,發現何嫌果對於死者死因有所隱瞞,經突破心防後何嫌坦承因宋嫌亟欲教訓死者王○忠,遂受宋嫌教唆指示將死者邀約外出用膳,並見宋嫌將死者強押上車後,經研判何嫌供詞雖有部分自白,惟對於己身涉案情事恐有避重就輕,為達勿枉勿縱釐清事實,經檢察官暫先將何嫌飭回後,指示本隊持續再行調查其他相關事證。
(七)今(98)年8月初,檢察官見時機成熟指揮本局拘提涉嫌人宋○業到案,詢據宋嫌辯稱當晚係與友人於台北港釣魚,又見死者王○忠開車會合前往聊天後稱欲外出前往聚餐,惟與何人聚餐或因何事聚餐均交代不清,宋嫌所提及之相關證人本隊立即傳訊後發現宋嫌根本胡亂陳述,斷定警方無法覓得證人便編捏不實內容,經檢察官複訊後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八)本局另持拘票拘提何嫌到案,並出示相關證據及曉以大義後,何嫌坦承供稱當晚即與宋嫌將死者帶至往林口方向偏僻山區,由宋嫌持棍棒歐打死者王○忠致倒地後,二人再以死者之自小客車將死者載往桃園縣蘆竹鄉近竹圍漁港之濱海,摸黑將死者推棄至海裡,並由宋嫌將死者行動電話帶至林口海邊發射基地台以誤導檢警認其係釣魚落水身亡,何嫌並再搭計程車沿路傳發簡訊至台北縣三重市以製造出三重市基地台之不在場證明,以免警方調閱其通聯紀錄查證。經檢察官複訊後以涉嫌重大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九)本案看似完美之殺害棄屍案,終因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在檢察官不放棄下持續指揮本局追查進而偵破本案,而本局在原先毫無證據情況下會同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及海巡署岸巡二三大隊,將各項片斷、零星之情況證據拼湊出犯案輪廓,鍥而不捨調查相關疑點以佐證推論,終能偵破已延宕三年多之命案,其死者遭人殺害棄屍之冤情得以大白外,主要係能重拾死者家屬對政府的信心,全案將依殺人、棄屍罪嫌將宋、何二嫌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轉載自:http://www.ci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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