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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06月22日15時10分證人葉信忠,在高雄縣湖內鄉興達港情人碼頭海上劇場岸邊發現疑似女性浮屍,即向高雄縣警察局湖內分局報案,經警將屍體打撈上岸後,立即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楊境碩檢察官指揮偵辦並會同法醫到場初步相驗發現死者為女性,身分不詳,年約40歲、身高160公分、體重50公斤,著粉紫色七分褲、白底短袖T恤(袖口有粉藍色條紋、胸前有星星圖樣),死者頸、手、腳等處均被繩索綑綁,並於身後繫兩個總重40磅啞鈴(啞鈴商標:VictoryHorsePoloGame),並於6月25日9時於高雄市立殯儀館進行復驗,判定遭他人殺害後捆綁丟入海港之中。
案經本局與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臺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共組專案小組深入追查,針對被害人屍體特徵調閱相關資料交叉比對國內失蹤人口檔案,並發布協尋專刊通報國內各警察機關協尋;另專案小組人員開啟被害人所載之ROBETA品牌手錶時,發現後錶蓋內側書有日期,研判係鐘錶行人員所書寫,經向業者調閱南部地區經銷處所遂一訪查後,確認該錶係由台南市安南區某鐘錶行於93年間賣出,且曾於96年4月27日及98年4月16日在該店更換手錶電池之記錄。經派員於台南市安南區做全面性訪查並廣為宣告,於98年8月17日被害人之丈夫鄭○○至臺南市海南派出所指稱其失蹤妻子魏○○所載之手錶樣式與警方協尋專刊上相同,並指述被害人於98年6月11日20時許外出後去向不明,並懷疑其妻與一名王姓男子外出,但因屍體浮腫無法指認,經採集被害人父母親及兒子之DNA與本案女浮屍比對,確認死者應為「魏○○」本人無誤。
經調閱被害人魏○○生前使用之電話通聯資料,及王姓男子之電話通聯資料進行比對,發現被害人於98年6月11日離家前最後一通電話即是與王姓男子連絡,警方立即鎖定王姓男子進行追查並循線於98年8月22日晚間21時許,在臺南市安南區王姓男子經常逗留之網咖內將渠拘提到案,復循線查出共犯陳○○、莊○○等2人。
經王姓嫌犯初步供稱,因被害人向渠恐嚇要告渠強姦及盜領銀行存款犯行等云云,渠遂購買童軍繩、啞鈴、美工刀等物品,再開車載被害人至案發現場,趁被害人連日服用安眠藥神智不清之時,捆綁被害人手腳捆綁再於腰間繫上啞鈴後,由陳、莊二嫌將被害人推入興達港漁人碼頭水中。全案依殺人罪嫌將王嫌等三人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轉載自:http://www.ci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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