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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坊間徵信業林立,素質參差不齊,在接受客戶委託追查外遇、抓姦或討債時,常以非法監聽、監錄等手段,掌握對象行蹤,經由偵破案件中發現,業者以「間諜手機」、「監聽機盒」等通訊器材違法竊聽,這些俗稱抓姦機的監聽器材,都未經NCC認證,此類不法行為已嚴重侵犯個人隱私、通訊自由。目前民間在技術上仍無法做到監聽行動電話,社會上大部分的違法監聽都是民間徵信社以竊聽設備來進行竊聽、竊錄、窺視,一旦肅清非法徵信社,這類違法竊聽等事件應可大幅降低。
(二)刑事警察局偵四隊(三組)與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獲報稱,「中天徵信有限公司」員工以非法的監聽、追蹤器材接受客戶委託,以竊聽、竊錄方式來抓姦,並藉勢向委託客戶或被害人恐嚇及暴力索討錢財,經查「中天徵信有限公司」位於臺北市中正區師大路,負責人為巫○成,營業項目為工商徵信服務業、逾期應收帳款管理服務業、應收帳款收買業務,另擴大清查發現,巫嫌夥同嫌犯蘇○順另成立「全民徵信社」、「婦女徵信社」、「安心徵信社」、「大老婆徵信社」、「友愛徵信社」、「吳太太徵信社」、「大臺北徵信社」,本案經查證後認係一有組織之犯罪集團,渠等以徵信社為幌子,實為從事恐嚇財財等不法情事之集團,案經初步蒐證後,報請基隆地檢署余主任檢察官秀端及臺北地檢署王檢察官鑫健指揮偵辦。
(三)本案長期監控發現,該徵信社平日承攬之業務主要為「外遇抓姦」、「行蹤監控」及「尋人查址」等,渠等在接受委託客戶委託後,即對受監控對象之車輛裝設具有GPS衛星定位功能之追蹤器追查蒐集行蹤,該追蹤器同時具有GSM手機通話功能,可用來竊聽車內對話內容,另外在受監控對象住處裝設監聽器材違法竊聽、監錄。在偵辦過程發現,渠等亦經常以收取和解費名義,藉機向委託人或被害人恐嚇及暴力索討錢財,如有不從則教唆多名手下每日至住處「拜託」或「請吃花生」等方式加以恐嚇,造成被害人不勝其擾致心生恐懼。另渠等以不實之相片或資料交付委託人以詐騙錢財,例如某委託人委託該徵信社查明其在大陸經商之丈夫有無外遇時,即由徵信社同夥安排大陸某女子借機趨前與監控對象攀談,再予以拍照後告知委託人照片中之女子即為其丈夫在大陸外遇的對象,造假來騙取高額錢財;又有某位委託人因心儀一位同班機來臺之新加坡籍女子,遂委託該徵信社查明該名新加坡籍女子之身分及住處,徵信社即透過在新加坡友人取得一年齡相彷女子之資料誆騙,藉以向委託人詐取錢財;另該徵信社成員亦曾接受媒體訪問,針對徵信業務、徵信器材作解說及推銷,自吹自擂,藉以收廣大宣傳之效。該徵信社對尋人查址、電話申登資料查詢皆訂有統一價目,金額數千至萬元不等,資料則是自扣案之百萬餘筆個人資料中去查詢,或從不肖之電信從業人員處取得;另「外遇抓姦」、「行蹤監控」費用則以雙方契約為主,收費額度並不以案件難易度來收費,而是視與委託人商討後之「可欺程度」來開價,金額十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
(四)郭嫌等以「中天徵信有限公司」為幌,實為一不良組合,從事違法監聽、恐嚇取財、詐欺、傷害等犯罪行為,藉勢向被害人及客戶恐嚇、暴力索討錢財,行徑卑劣、惡性重大,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專案小組就該不法犯罪集團犯行蒐證明確後,將主嫌郭○發提列治平檢肅目標,於98年8月12日實施搜索查緝行動,順利查獲非法竊聽之等證物,並逮捕拘提郭嫌等8人。詢據郭嫌等坦承犯行不諱,全案詢問後以違反組織犯罪、通訊保障監察法、電信法、恐嚇取財、詐欺、傷害、妨害祕密等罪嫌移送臺北地檢署偵辦。

轉載自:http://www.ci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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