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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小組獲報派員前往處理時,同時對現場民眾進行口頭查訪,當時正在偵查大樓前排班之計程車司機黃先生表示,其於案發當時聽到2-3聲金屬敲擊聲響,但未注意到當時道路狀況,專案小組偵查人員研判應是2發鋼珠彈擊中偵查大樓前玻璃鐵框所發出之聲響,其中1發則擊中玻璃,訪談內容與專案小組勘察人員在偵查大樓前人行道上發現三顆鋼珠之情形吻合;再者,訪察空氣(瓦斯)槍販賣業者意見表示,該涉案歹徒所持空氣(瓦斯)槍,不排除經過更換強力彈簧、氣閥等零件,以增加射程及殺傷力。
專案小組就該案進行之勘察、採證、訪問等各項資料,綜合研判推斷該案歹徒可能射擊位置,對本案發生時段所有行經偵查大樓及法庭大樓之行人、汽、機車及附近射程以內之公寓、大廈及立體停車場全面進行清查,並調閱各類監視器逐一過濾,最後鎖定1部9766-PC白色自小客車,對當時可能之駕駛進行背景調查,據查訪資料得知該名嫌犯陳○○其於98年04月甫因槍砲案遭查獲,並經法院傳喚無故未到庭,陳嫌於本案經新聞媒體披露後,立即搬離租屋處所投宿友人住處。專案小組經將相關調查資料報請臺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楊主任檢察官四猛指揮專案小組連日執行查緝,於本(8)日18時許在土城市明德路一段105巷底查獲陳嫌到案,並在其所駕駛之9766-PC白色自小客車內起出作案所持之空氣(瓦斯)槍1把、鋼珠彈及高壓氣罐等證物帶返辦理。
本案發生之際,車來人往正值民眾下班之際,偵查大樓前亦有洽公民眾、路過行人及排班計程車司機,考量嫌犯陳○○僅因洩恨即貿然開槍射擊,雖僥倖未擊中無辜第三人,卻有致人死傷之不確定故意,全案於訊後依槍砲彈藥、殺人未遂、妨害公務及毀損罪嫌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

轉載自:http://www.ci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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