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縣樹林市於今(98)年3月份發生一起於某檳榔攤工作之被害人遭2名歹徒誘騙至汽車旅館並慘遭強制性交案件,後經DNA型別比對後發現該名歹徒涉嫌發生於民國95、96年間另3起強制性交案件。刑事警察局偵二隊基於全國連續性侵害案件之專責單位,立即與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組成專案小組,並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林俊儀指揮偵辦。
(二)由於本案係屬陌生人之間強制性交案件,亦即被害人與歹徒素不相識,被害人無法確認歹徒之真實身份,雖經專案小組調閱路口監視器,有發現歹徒所使用的車輛,惟該歹徒異常狡詐竟懸掛失竊之車牌,以逃避警方追緝,致使本案偵辦初期陷入膠著。然經專案小組一再集思廣益、分析討論,並分析歹徒前三案之犯罪作法,發現歹徒在作案前會先竊取車牌,研判歹徒應該有竊盜前科,另從歹徒犯案時所展現出來的人格特質,該名歹徒似乎不知控制自我欲望,為滿足一己之私,將痛苦建立在被害人身上,因此大膽研判歹徒對於團體生活無法適應,故應有逃兵前科,且歹徒密集於新竹縣竹北市與臺北縣新莊、樹林市等地犯案,並曾對某名被害人言:「我已經犯下30幾件案子,不差你這件!」,專案小組研判該歹徒極有可能因案通緝逃亡中又不停地繼續犯案,綜合上述之分析研判,逐步縮小偵查範圍,在調閱國內現因涉嫌性犯罪相關之通緝犯資料,進行犯罪手法分析比對後,最後鎖定現因竊盜、恐嚇、搶奪與妨害性自主等案遭臺灣宜蘭、板橋、桃園、新竹與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之顏○○,再經被害人指認顏○○即案發當日對其強制性交之男子無誤。
(三)由於顏嫌現因多案通緝中,並以行竊來維持生計,渠等行蹤十分難以掌握,後經專案小組清查其交往背景與共犯資料,發現顏嫌平日使用他人名下銀色車輛作為交通工具,如欲犯案時,顏嫌會選擇沒有監視器的停車場竊取他人車牌,另盧嫌亦有多次竊盜刑案紀錄,目前在一家眼鏡公司擔任業務員,2名嫌犯是多年的朋友關係。經調查發現顏嫌於95年間在臺北縣新莊市以強暴脅迫或假冒刑警身分等方式對2名深夜返家之被害人強制性交得逞;復於96年間嫌犯於新竹縣竹北市附近將某名正在候車的被害人強押上車載往偏僻地方共同強制性交得逞;顏、盧等2嫌食髓知味又於今年3月份至臺北縣泰山鄉某檳榔攤搭訕被害人,並向被害人詐稱要替其介紹工作,將被害人誘騙至汽車旅館內,除毆打恐嚇被害人外,又強灌被害人喝酒,致被害人意識模糊後,兩人輪流對被害人強制性交得逞。顏、盧等2嫌於路上隨機挑選被害人,伺機犯案逞其獸慾,戕害婦女安全與社會治安甚鉅,罪無可逭。
(四)案經專案小組連日埋伏於顏、盧等2嫌經常出沒處所,終於在臺北市大安區與臺北縣土城市等地將顏、盧等2嫌逮捕歸案,除在嫌犯處所起出犯案時所穿衣物外,另經採取2嫌之檢體比對DNA型別後,確認顏、盧等2嫌犯下上述案件無誤,全案罪證確鑿,依加重強制性交之罪嫌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轉載自:http://www.ci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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