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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情資甚為明確,遂將全案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豪勇指揮偵辦,案經專案小組人員長期不眠不休24小時不間斷監控蒐證,於98年5月27日下午一路跟監主嫌謝○○駕車自高雄南下屏東縣東港鎮博愛街,發現集團成員林○○親自將裝有3台DVD播放器之紙箱交付予謝嫌,行跡鬼祟,專案小組見機不可失隨即當場攔查,並自該3台DVD播放器內發現藏有16塊一級毒品海洛英磚(每塊重達375公克、總計毛重6公斤)。
經詢謝○○、林○○2嫌矢口否認犯行,惟林嫌供稱該批毒品係向當地1名船長陳○○取得,專案小組循線至東港鎮漁港地區查緝該陳姓船長到案,陳嫌到案後供稱該批毒品係日前在菲律賓受1名男子之委託,要渠轉交予嫌犯林○○,並推稱不知男子委託轉交之物品為海洛因毒品。
本案查獲之一級毒品海洛英數量驚人,市價高達新臺幣3200萬元,如流入市面販售,對於治安之威脅及國民健康之戕害甚鉅,全案將犯嫌謝○○、林○○、陳○○、趙○○等4人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並持續擴大追查該販毒集團相關販毒網路。

轉載自:http://www.ci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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