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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法律扶助基金會台東分會執行秘書王舒慧        俗語雖說「夫妻吵架,床頭吵,床尾和」,但是有經驗的人都知道,夫妻感情破裂到某種程度,不用說再度攜手共同生活,有的甚至連見個面好好說上一兩句話都是「不可能的任務」。此時,以「離婚」來切斷兩人之間的愛恨情仇時,有哪些事情是應該一併講清楚的?  阿滿(化名)跟阿慶(化名)結婚十幾年了,兩人不是沒有吵過架,但是阿慶這次吵著要把「那個女人」帶回家住,實在讓阿滿忍無可忍,嚴詞拒絕後,阿慶竟然提出離婚的要求,更讓阿滿心灰意冷,也開始認真地思考離婚的問題,但是除了決心放棄兩人的這段感情之外,兩個尚未成年的小孩要歸誰、財產要怎麼分,阿麗完全沒有頭緒。  依我國民法規定,離婚有兩種方式,即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協議離婚指的是,夫妻二人將談妥的離婚條件記載於書面(也就是俗稱的「離婚協議書」),並請兩位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蓋章,隨後夫妻再一起到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即生效力。裁判離婚則是指,夫妻之一方如有民法第1052條之事由,例如通姦、惡意遺棄他方於繼續狀態中…等,即使有責的一方不同意以協議離婚,他方亦可起訴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待法院判決離婚確定後,婚姻關係即告消滅。  事實上,夫妻二人走到離婚這一步,夫妻雙方對於「離婚」這件事情本身,多半已經沒有意見,雙方爭執的重點,反倒在於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由誰行使,贍養費與子女扶養費金額多寡,以及夫妻財產如何分割等與離婚相關的事項上,如果這些事項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只好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由法院一併在離婚判決中進行判斷(民事訴訟法第五七二條、五七二條之一)。那麼,法院會如何裁判呢? 

轉載自:http://blog.roodo.com/la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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